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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发布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8月26日作者: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

      为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管理,推进实施“阳光工程”,确保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依法规范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进行,切实提高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。近日,浙江省国资委印发了《浙江省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(浙国资发〔2011〕10号),原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(评估)管理试行办法》(浙国资发〔2005〕22号)中有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规定同时废止。新的《管理办法》明确了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要求,提高了中介机构入库应具备的条件;加大了对库内机构承担资产评估项目执业情况考核力度,确立优胜劣汰原则,建立末位淘汰制度,实行动态管理;规定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原则,引入资产评估报告的专家审核制度;强化了对省属企业、社会中介机构、参与招投标的评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。

 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省国资委近期将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,选择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,重新建立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,有意入库的机构可于9月10日前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,详情见省国资委网站(http://gzw.zj.gov.cn)发布的公告。